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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普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1-09-02   来源: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省肿瘤医院)   浏览:6053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警示案例

2017年5月31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街道的XX诊所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人已出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陪同人诸某已出示护士执业证书。在二楼妇科检查台旁发现套着黑色塑料袋的塑料桶一只,内有用过的阴道扩张器,一次性手套若干。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规定,使用过的阴道扩张器、一次性手套属感染性医疗废物。XX诊所涉嫌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分类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2017年5月31日,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案例分析】

当事人XX诊所未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内,违反了以下条例: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XX诊所未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XX诊所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给予XX诊所: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由于医疗废物因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物质,如果对医疗废物疏于管理,势必会成为疾病的传染源,不仅医务人员、患者会面临感染的危险,一旦流散到社会,甚至对整个社会环境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流程,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医疗废物的随意丢弃,对确保医疗安全和保护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加强防范,落实具体负责人;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


2、一图看懂如何处理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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