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个月暂停服务协议处罚;存在两项情形的,给予6个月暂停服务协议处罚。对违规医保费用,甲方予以拒付或追回。三项以上情形的,报请医保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接解除服务协议,追回违规医保费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
一、违反第一章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医保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保服务工作。
(二)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甲方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评估申请,需要变更服务协议的,应及时与甲方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三)在执业地址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保服务标识,公布医保监督举报电话,明示医保服务流程,宣传医保政策等。
(四)自觉接受甲方对医保服务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检查,对医保服务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二、违反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 医疗医保服务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做到合理入院、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一)加强参保人员就医信息核验。对持无效卡证或人证不符人员的医疗费用,不予医保结算。发现骗保嫌疑的,应及时报告甲方。
(二)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挂床住院和人为分解住院。
(三)建立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互吻合。
(四)确保参保人员就医用药的知情权,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特需服务等费用,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之间辅助检查结果互认规定,不得重复检查或做无关检查。
(六)严格执行医保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参保人员外购特殊药品,必须由责任医师审核把关、开具处方,办理外购手续。
(七)严格执行双向转诊转院医保政策。在院内转科治疗的,不得重新为参保人员办理出入院手续。
(八)严格执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认定标准,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跨科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