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个月暂停服务协议处罚;存在两项情形的,给予6个月暂停服务协议处罚。对违规医保费用,甲方予以拒付或追回。三项以上情形的,报请医保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接解除服务协议,追回违规医保费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未经医保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费,不得串换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予以收费。
第十一条 应按照“先住院后结算”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得拒绝异地就医患者费用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医保费用结算有关规定。甲方在总额付费的基础上,可采取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人头、按床日、按项目等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青海省按病种付费的相关规定,严禁选择性执行和弹性操作。对符合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为“非病种付费”、或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按病种范围结算的,甲方不予支付医保费用。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青海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确保网络畅通、系统稳定、数据完整、传输高效、结算快捷。严禁泄露参保患者的就医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医保部门的信息技术规范和要求,配备医保联网设施设备,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
(一)协助甲方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
(二)配合甲方建立健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信息系统,并与医院的信息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确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妥善保管PSAM卡密钥,不得转借或赠与他人,不得改变使用场地和设备。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制定医保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任何一方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对方,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因信息系统故障暂时无法刷卡结算的,由乙方负责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